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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守则

[ 发布时间:2017/2/22 10:25:25 ]  [ 浏览:次 ]

中共中央组织部2016年11月24日印发

1.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党章规定的干部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

2.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强化党委 (党组) 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没有按规定进行酝酿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核实清楚有关问题的不上会没有按规定向上级报告或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上会。

3.讨论决定前对拟提拔或进一步使用人选的干部档案必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必核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必听、线索具体的信访举报必查坚决防止“带病提拔”。

4.党委 (党组) 成员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5.党委(党组)分管组织(人事)工作的领导成员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人选的推荐考察、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应当说明具体情形理由和征求上级组织 (人事) 部门意见的情况。

6.与会成员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应最后表态。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会议讨论决定情况由专人如实记录决定任免事项应当编发纪要并按规定存档。

7.讨论的人选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8.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党组) 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党委 (党组) 主要负责人不得凌驾于组织之上反对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9.干部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 (党组) 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10.严守纪律不准任人唯亲不准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任用干部不准泄露讨论决定情况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发布人:新安党建

版权所有:中共洛阳市新安县县委组织部